明日话题:夫妻为购房假离婚反成真叶嘉莹捐全部财产,男子起诉前妻归还两套房,官司能打赢吗?
为购买学区房夫妻俩办理假离婚,岂料在取得房本后妻子不愿复婚,假离婚最终变成叶嘉莹捐全部财产了真离婚。男方李先生认为前妻的行为属于欺诈,因此将前妻王女士诉至法院,希望要回《离婚协议》中分走的两套房产。
然而法庭上,王女士认为李先生隐匿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,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查明后依法分割。
李先生43岁,王女士36岁,两人于2008年8月13日登记结婚,之后生下女儿小李。
李先生说,因女儿即将到上学年龄,为使她受到更好的教育,夫妻两人协商要在海淀区再购买一套学区房。
因在北京市已经有两套住房,购买学区房受到限制,李先生便与妻子协商先卖掉其中一套住房,然后再买。
李先生说,妻子对他的提议无论如何均不同意,并提议可以办理“假离婚”规避当时的限购政策。妻子表示,可以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,把两套住房均过户到她一人名下,然后就可以用李先生名义购买学区房,等买完学区房之后两人再复婚。
为了使女儿能够在更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,李先生无奈只能按照妻子的想法办理,今年2月27日两人签署了《离婚协议》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,后来李先生借钱在海淀区贷款购买了学区房。而李先生没想到,在他要求与妻子复婚时,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。
法庭上,原告李先生表示,他完全没有离婚的打算,离婚只是为了购买学区房,在他要求复婚遭到了拒绝后,王女士还把他从家中强行赶了出来,将把他的衣物等个人物品也全部扔出了家门。
李先生认为,王女士的做法显然蓄谋已久,利用了他急于给女儿买学区房的心理,故意欺骗他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仅有的两套房产,最后达到独占全部房产的目的,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。
但对于前夫李先生的说法,王女士称对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是虚构的,涉案两套房产本就在自己名下,并不牵扯到过户,其中一套房产是婚前她的父母出资购买。涉案房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,不是夫妻共有。
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,离婚无真假,双方当事人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,婚姻关系已经解除。并且离婚协议是李先生自己书写的,王女士只是查看签字,协议签订过程没有胁迫,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。李先生起诉王女士欺诈,应负有取证义务。
同时,王女士当庭提起反诉,她表示双方为自愿离婚,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她抚养女儿,但家里财产权都在李先生的手上,他隐匿了巨额的财产,包括汽车、房产、股权等,她请求法院调取证据查明,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听众朋友,您怎么看这起案件?您认为在这种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的情况下,之前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?李先生能要回两套房产吗?欢迎大家参与8月18日《说法时间》的话题讨论。
节目播出频率:陕西新闻广播Am693 Fm106.6
播出时间:中午12点—13点叶嘉莹捐全部财产;
热线电话:029—85229491 852294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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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话题:你借我的钱,我欠你的款,债权债务能否相互抵销?
陕西赢久律师事务所 巩琛婕律师
律师观点
1、债权债务能否抵销,前提是二人互负债务时,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,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。抵销的要件:A、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、互享债权。B、双方互付的债务,必须标的物的种类、品质相同。C、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。D、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。
2:关于抵销权:在《合同法》第99条第2款中,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,故抵销人应有行为能力,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。抵销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动债权人为之,该抵消的通知到达被动债权人处分处发生效力。
3、本案中,章某起诉包某偿还25万元借款及利息,包某提到了他的哥哥现章某签订了2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协议书,并注明其转让给包某的哥哥。但章某却不认可,而包某在法庭上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双方对抵销达成一致意见,也就不同意相互抵销。据此,法院会依法判决被告包某归还原告章某的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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